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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范围应在批准区域内)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个月)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的人员,不须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即可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3年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应在5日内)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应在5日内)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提醒客户根据保险合同的支付条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