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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46、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145、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当事人履行义务。
144、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
143、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对法定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
14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
140、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139、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138、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