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56、红星机砖厂,系水西乡与红卫村合办的联营企业。本村农民付某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砖厂发包给乙方付某;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一年。付某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农民支某签订了制砖技术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某提供场房、机器设备和投资等,乙方支某为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甲方每块分取0.015元(含上缴税金等),乙方分取0.035元(含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工人工资等)。合同生效后8个月,支某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3.4万元,其中支某领取了3200元,其余由付某收存。当年底,水西乡税务所通知支某缴纳营业税。支某申明合同规定由付某负担税金。税务所认为约定无效。因支某坚持税金应由甲方纳税,税务所当即宣布查封支某生产的机砖,并处罚款l000元。问题:(1)支某对税务所的决定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理由是?()
A
不可以,支某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可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C
不可以,支某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D
可以,当事人只能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相关知识点:
税务决定起诉,可不经复议直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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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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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