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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39、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3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33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33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5、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其中一个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3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