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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579、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两次。()
578、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577、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576、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7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574、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573、人民法院对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72、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7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审查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