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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614、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
61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61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11、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60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608、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60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606、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