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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7,759
多选题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本题中,市值120万元的房屋抵价90万元,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因此,A项错误,当选。
【说明:《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第537页指出,审判实务中,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判断,原则上仍应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的判断基准和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并予以个案认定。由于原规定被废止且尚无新司法解释,因此本题无实际意义,审判实务中系继续参考原规定。】
B项:根据《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条件。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如果谢某能够举证杜某、赖某恶意串通,把市价120万的房子通过90万的价格就进行了交易,则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本题中,由于房屋尚未过户,仍属杜某所有,但谢某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实现债权,只能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偿还方式。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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