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A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孙某同王某签订租房合同并交付,王某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为第一顺序的承租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因此,A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由于孙某将房屋合法租赁给王某后,李某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并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D项:本题中,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合同相对性原理,陈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C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由于孙某将房屋合法租赁给王某后,李某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并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D项:本题中,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合同相对性原理,陈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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