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抵押合同无效
B
借款合同无效
C
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
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A项:本题中,房屋为甲乙夫妻共同共有,乙瞒着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抵押合同有效。因此,A项错误。
B项:本题中,乙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有效。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题中,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向丙借款供本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乙的个人债务,故甲无需对100万元借款负连带还款义务。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311条,丙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不动产登记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第二,登记名义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第三,已经为丙完成抵押登记。第四,丙受让时为善意。本题中,实施无权处分的是乙,而非登记名义人甲,不符合前述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第二个和第四个条件,因此丙不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所以不能善意取得。错误的抵押登记对于所有权来说构成一种不法妨害,甲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申请变更登记,涂销丙的抵押登记。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项。
B项:本题中,乙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有效。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题中,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向丙借款供本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乙的个人债务,故甲无需对100万元借款负连带还款义务。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311条,丙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不动产登记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第二,登记名义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第三,已经为丙完成抵押登记。第四,丙受让时为善意。本题中,实施无权处分的是乙,而非登记名义人甲,不符合前述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第二个和第四个条件,因此丙不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所以不能善意取得。错误的抵押登记对于所有权来说构成一种不法妨害,甲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申请变更登记,涂销丙的抵押登记。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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