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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7,759
单选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为双方约定情形,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此处约定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里可以理解为让法定代表人加入连带责任,相当于一种保证,是对甲公司权利的一种保障,并且李红签字同意,合同首先是意思自治,只要没有具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此处的《货运代理合同》有效。因此,A项错误。
B项:本题中,在合同上签字,即为承诺全部合同条款,无需单独在第四款签字,作为抗辩的理由不成立。因此,B项错误。
C项:本题中,签字人李红签字产生两重效力:第一是代表效力,使得合同对乙公司生效。此时的李红是代表人,从代表人的角度看,签署的合同属于代表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第二是特别约款——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李红签署该协议,李红对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李红和甲公司的特别约定。此时的李红充当第三人,产生约定的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与其他人无关(李红相当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因此,C项错误。
D项:本题中,乙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李蓝,但是货运代理合同是李红签的。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承担者特定于当时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扩张于后来的继位者。李红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表明李红同意自己(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代理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对李蓝(后来的法定代表人)不发生效力。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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