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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11.《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9.现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时废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