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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根据《规程》第149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此处的“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是指同一条采区上(下)山用风门隔成两段,一段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的进风,另一段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的回风。不能理解为“凡是安设风门的巷道”都属于“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25.根据《规程》第136条,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4m/s,但不得超过5m/s。所以,凡是风速介于4~5m/s之间的综采工作面,风速都是合理的;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鼓励高瓦斯矿井通过增加工作面风量治理瓦斯。
224.对于采用抽出式通风的多回风井的通风系统,必须周密考虑灾变时期风流控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旦井下某个区域发生爆炸,防爆门(盖)被炸开、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为了避免灾区的有毒有害气体侵蚀其他区域,对于其他非灾区的主要通风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联合反风,并确定先后顺序。负责灾区通风的风机不允许停止运转,更不能反风。
223.对于采区式布置的煤矿,在准备上山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而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对于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22.煤矿井下的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221.高、突矿井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而低瓦斯矿井无论是采煤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还是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都允许采用串联通风,且串联通风的次数和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220.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或现场班(组)长担任。
21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218.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17.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