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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安装单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4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341.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340.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39.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其本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33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当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6.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单位未编制安装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