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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工程项目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1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02.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续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的罚款.
99.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97.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 )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6.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 )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95.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 )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