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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 )工作日内录人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09.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 )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10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 )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05,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104.工程项目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1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02.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