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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1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 )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112.建筑施工( )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111.在( )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10.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 )工作日内录人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09.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 )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10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 )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05,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