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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 )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小于2人
1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118.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17.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 )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11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 )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15.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11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1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 )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