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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检验资格证书,并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有效的( )。
16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合法资质并经( )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装检测申请。
160.从事安装,拆卸作业的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建筑电工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与( )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15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58.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157.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156.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155.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5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15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