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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ㇱ
5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50.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49.根据关丁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杳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C2007J259号)文件规定,处诃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杳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
48.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8号)文件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法院。()
47.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8号)文件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6.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货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8号)文件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E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
45.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文件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C2007]257号)文件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