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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 )
59.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
58.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
57.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
56.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
55.对于需重新考核的“三类人员”,经颁发管理机关重新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并在其证书内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样.( )
54.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
5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ㇱ
5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