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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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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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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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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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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防火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防火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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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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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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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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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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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