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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甲县一国有企业总经理李某伙同出纳员王某,采用虚报发票的方式,套取企业资金2000万元,东窗事发后,二人出逃。本案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
320、赵某在解放军某部服役时,曾在一次探亲途中与人发生争执,将对方打成重伤。公安机关找到赵某时,发现其已退役。该案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319、 甲县公安局在办理民警李某故意杀害刘某一案时,发现李某曾收受刘某3万元为其非法办理落户手续。甲县公安局应当对李某涉嫌的受贿罪并案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局予以配合。
318、甲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采用殴打的方式获取口供,最终李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李某多次上访要求对刑讯逼供的王某给予处罚,甲县公安局对王某停止执行职务15日。在停职期间,王某为了教训李某,以涉嫌盗窃罪为名,将李某带至一宾馆内,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达10日之久。最终李某无法忍受,跳窗逃脱时不慎摔死。王某非法拘禁一案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而王某刑讯逼供一案移交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317、某税务局在对王某逃税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涉嫌构成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处理。对于税务局在此前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16、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可以委托其堂弟代为聘请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
315、公安机关在一起盗窃案现场收集到一张字条,根据笔迹鉴定认定是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后据以查获张某,在其住处搜查、扣押了被盗物品,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该字条是书证。
314、在对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其辩护律师刘某经公安机关许可会见张某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意见不正确,未将其书面意见附卷。
313、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312、律师王某是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王某通过会见了解到吴某的“哥们儿”正在计划绑架该县首富的女儿。王某应当将此情况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以阻止可能发生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