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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在办理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了一些证据,由于使用这些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可以不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337、甲是一起杀人案件的证人,依法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其在履行作证义务时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336、证人张某因履行作证义务,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共800元,应当给予补助。
335、民警金某在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林某时,目睹了其持刀拒捕并逃跑的经过。审判时,控辩双方对金某的证言有异议,如果人民法院通知金某出庭作证,金某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334、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由其居住地的A镇公安派出所执行,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多次离开A镇,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可以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
333、甲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害人,因在侦查中作证,甲的人身及其开办企业的财产安全面临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其他成员的报复危险,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32、律师李某,在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其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对李某的案件,应当由承办邓某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331、 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不能行使选举权。
330、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甲市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由于杨某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经甲市公安局局长批准,可没收其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
329、张某因涉嫌犯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A县B公安派出所执行。张某有正当理由须离开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