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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
286.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28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
284.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28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82.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 )处分。
280.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 )报告。
279.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 )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 )其党外职务。
278.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 )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