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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党员领导干部(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00.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99.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 )处分。
298.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97.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9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
295.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9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
293.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292.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 );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