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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347.(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346.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 )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45.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
344.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 ),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34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
34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 )。
341.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340.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 )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339.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 ),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