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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4kg/m的钢轨。
212、(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211、( )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10、( )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外侧设置人行道。
209、( )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必须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208、( )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07、(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206、(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每周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205、(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204、(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24kg/m的钢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