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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7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471.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70.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
469.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68.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自参加之日起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67.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其本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465.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64.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