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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给予行政处分。
477.违反《安全生产法》,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76.违反《安全生产法》,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验收通过的,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7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安装单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7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7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471.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70.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
469.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