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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2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241、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 )。
24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 )。
239、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施工现场的外电防护设施与110KV的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