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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记录在案。
1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
14、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0、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