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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随时调整。
418、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在起重作业中,被吊重物需在空中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应离开操纵室。
417、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在起重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被吊重物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416、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员不得离开汽车驾驶室,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15、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在调整支腿时,应先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且必须在无载荷情况下进行调整。
41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41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符合起重时的受力要求;起重机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12、履带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可以带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411、履带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4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二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