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39.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的有( )。
A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甲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
因未查清甲的真实身份后,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
D
在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之前,中止其他侦查活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
解析: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题目纠错
执法资格考试题库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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