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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于深夜潜入王某家杀害王某,后因抢救及时,王某脱离生命危险。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轻处罚。
61.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不可能是教唆犯。
60.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59.王某被人强迫参加贩毒活动。由于收入很高,王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主要作用。王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58.甲将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57.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据查,甲、乙两人并无同谋。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56.甲、乙与丙素有仇隙,一日,甲持刀追杀丙,丙快逃脱时,乙正好在路边目睹,便暗中将丙绊倒。甲趁丙摔倒,上前将其砍伤。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55.甲(15周岁)与乙(16周岁)在一住宅楼前闲坐,见女学生刘某、张某在马路上行走,甲说:“我一瞧这俩女生就来气。”乙听后便用手中的弹弓向刘某、张某二人射石子,结果,打中刘某的左眼,致刘某左眼失明。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54.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开枪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