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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张某为某私营企业的会计,一日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用所保管财务室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现金2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32.甲、乙共同盗窃,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重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31.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30.甲晚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个包(内有现金1500元)独自行走,冲上去一把夺过包就跑,由于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对甲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229.甲在某银行营业厅趁顾客乙不备,抓起乙放在柜台上装有现金的信封后逃跑,被保安当场抓住,审查中发现甲腰间别有匕首一把。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28.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2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数罪并罚。
226.只要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不受所盗窃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限制。
225.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224.赵某趁深夜潜入某博物馆,意欲窃取馆内珍藏的一件汉朝文物,但由于对现场情况不熟,刚要着手取文物,不慎触响了报警装置而未得逞。赵某的行为属盗窃罪的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