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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
1、78《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77《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76《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1、7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只需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
1、74《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1、73《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1、7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1、7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暂时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