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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列车上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下车前声明,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旅客证明其确已携带进站乘车且能够确定携带品价值的,按旅客出具发票(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证明购买价格时,以扣除物品合理折旧、损耗后的净值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第三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承运人应当对铁路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线路中断造成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对装运在途中被阻的行李、包裹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的,退还全部运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线路中断造成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