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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 发售加快票时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也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基本凭证。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