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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信用审查职能部门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可向零售事业部派驻审查及放款审核人员,符合一定条件(本行自定义小企业业务年末传统表内外信贷业务余额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可向小企业部派驻信用审查(不含放款审核)人员。派驻审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由派出部门明确。派驻人员的编制、聘任、考核、薪酬发放、职务调整等由派出部门统一管理。
开业两年以上或信用资产规模(年末传统表内外信贷和类信贷业务合计余额)达到二百亿元以上的分行应分设风险管理部和信用审查部。
总行审计部负责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对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
开业三年以内的分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17人:风险管理人员(含部门负责人,下同)5人、信用审查人员5人、放款审核人员3人、法律与合规人员4人。
开业三年以内的分行放款中心至少应配备2名放款审核人员,并根据放款业务量的增加相应增配人员。
分行风险管理部内部原则上设置三个团队:综合管理团队、风险控制团队和贷后检查中心或团队。
风险基金的锁定期为5年。
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工作实行向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及分行行长双向报告,接受总行风险管理条线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异地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时应首先考虑设置信用审查部,满足信用业务审查审批需要。
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