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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任何人的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任何业务都必须受到有效的监控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信用风险管理目标是实现“规模大幅增长,质量快速提高,结构持续扩大”。
统一授信原则是指对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授信决策应基于其整体风险,统一确定最高的额度,并加以统一控制
境外机构属地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集团成员所属行业监管要求与本行要求不一致时,需遵循本行要求。
独立性原则是指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匹配性原则是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风险资本也称为经济资本,指在一定置信度水平和时期内,为了弥补银行可能遭受的非预期损失和保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本。
本行风险策略、风险偏好或内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本行各级机构、集团成员应及时对风险限额进行评估、分析,根据需要对限额进行调整。限额调整包括对风险限额指标体系、风险限额指标值和监测要求的调整。
本行须建立风险偏好监测和报告机制,各级机构、集团成员应对风险偏好的执行情况、风险偏好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各风险偏好指标要基于其自身性质、特点、重要性、波动性、监测方法等因素,明确监测主体、监测频率和监测结果报告要求。当风险偏好容忍值接近或被突破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进行报告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