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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不良资产转让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真实洁净转让原则。
个人贷款,未经法规政策明确或监管部门许可,不得转让。
本行接收的实物类型抵债资产,其中: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二年内实施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处置。
在贷款减免合同履约期内,本行对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
常规检查是指在每笔业务下柜(起息)后,经营机构针对放款条件落实情况、授信资金流向和用途进行的检查。
某客户在主体授信时风险分类为关注,债项授信时风险分类下迁至次级,审查人员债项授信批复风险分类为次级。
某客户注册地为安徽,但生产、运营、财务等经营管理不在安徽,该客户不能在合肥分行申请准入。
某客户于6月20日出现欠息,经营机构于7月10日发出业务逾期(或欠息、垫款等)催收通知书。
办理商票贴现业务应遵循合规性原则,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贴现资金用途合理,严禁流入股市、房市、垫付银票款项、用于承兑业务保证金、回流出票人(前手)等不合规用途。贴现资金可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或归还银行其他融资。
于本行债券融出方向的债券借贷交易,质押券品种比照《兴业银行自营人民币债券及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兴银规〔2018〕131号)规定的本行自营人民币债券及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品种,同业存单比照人民币债券执行。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包含在质押券品种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