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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65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65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65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65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65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总额。
649.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64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的费用。
647.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64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