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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
1336.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335.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33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133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1332.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规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33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1330.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1329.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1328.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