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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79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9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79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179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的罚款。
179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査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査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79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79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和职工的监督。
179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査报告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79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