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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9.1.16条,屋架(屋面梁)端部顶面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度时不宜少于4φ12。
1285.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2.10条,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和(),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1284.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1.3条,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层、高度不超过()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及当地经验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128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11.1条,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128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9.3条,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
1281.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9.2条,结构材料性能指标,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280.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9.2条,结构材料性能指标,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279.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9.2条,结构材料性能指标,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278.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2.2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地区内的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1277.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2.2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0.3g地区内的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度和()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