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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1.1.6条,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6、7度时不应大于()mm;8度(0.20g)时不应大于()mm;8度(O.30g)和9度时不应大于()mm。并应采取拉结措施。
129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1.1.4条,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mm,9度时不应小于()mm。
129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1.1.4条,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度时不应小于240mm,()度时不应小于360mm。
1291.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0.2.9条,屋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290.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0.2.6条,下列屋盖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本节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1289.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9.3.15条,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288.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9.2.6条,厂房地震作用计算时,围护墙体的自重和刚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287.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9.1.17条,屋架跨中竖向支撑在跨度方向的间距,6-8度时不大于()m,()度时不大于12m。
1286.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9.1.16条,屋架(屋面梁)端部顶面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度时不宜少于4φ12。
1285.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2.10条,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和(),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