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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根据《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第4.1.3条款,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实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倍。
1228、根据《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第4.1.2条款,平板静载实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实验的面积不宜小于()㎡,强夯地基静载实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复合地基静载实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
1227、根据《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第3.0.5条款,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
1226、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13条6款,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1225、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13条5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罚款。
122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13条3款,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122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13条2款,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22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13条1款,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
122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11条款,不属于挂靠的行为包括()。
1220、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9条款,不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