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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7.1条规定,()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1287、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6.3条规定,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1286、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4.4条规定,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1285、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4.4条规定,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的增大系数。
1284、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4.4条规定,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
128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4.4条规定,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128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2.2条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0.3g地区内的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1281、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2.2条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0.3g地区内的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1280、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2.1.8条规定,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km²的平面面积。
1279、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2.1.6条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为()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