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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第4.2.2条规定,高温作业分级时,需确定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接触高温作业时间以每个工作日累计接触高温作业时间计,单位为()。
150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第4.1.5条规定,分级报告书应告知()。
1504、根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3.5.1条规定,胶合模板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具有防水、耐磨、耐酸碱的保护膜,并有保温性能好、易脱模和可以两面使用等特点。板材厚度不应小于()。
150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第5.1条规定,根据不同等级的高温作业进行不同的()监督和管理。分级越高,发生热相关疾病的危险度越高。
150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第4.2.4条规定,高溫作业分级时,需确定劳动者穿着服装的阻热性。长袖衬衫和长裤工作服及纺织材料连裤上作服的绝热系数为()Clo。
150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第4.2.3条规定,高温作业分级时,需确定作业环境热强度,即()指数。
1500、根据《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2602-2009)第4.3.5条规定,额定起重量指示器的臂架角度在试验室条件下误差应符合()。
1500、根据《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第5.2.3.3规定,搭接接头应设置于立杆处,并应伸出立杆(),同时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并应上下内外错开一倍的立杆纵距。架体端部的纵向水平杆大头应朝外。
1499、根据《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第5.1.14.1规定,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连墙件,当距离主节点大于()时应设置水平杆或斜杆对架体局部加强。
1498、根据《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第6.0.3规定,拆除竹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斩断或剪断整层绑扎材料后整层滑塌、整层推倒或拉倒;连件必须随竹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架体;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