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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査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査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79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79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和职工的监督。
179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査报告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79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8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78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78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
178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178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